個人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普法法律網 經營管理 2.33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TAG標籤:勞動合同 企業 公司經營 經營管理 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