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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哪些,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嗎

一、何為要式合同及非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嗎?內容有哪些

根據合同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房屋買賣合同等。

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要式與非要式的區別,不在於有無某種形式或程序,而在於法律是否要求具備特定的形式或程序,法律是否允許當事人自願選擇一定的形式並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要式合同,如果形式要件屬於成立要件,則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採取一定的形式,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形式要件屬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採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但非要式合同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採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一種合同究竟是要式合同還是非要式合同,特定的形式要求是否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不是一個純粹的理論問題,而是各國的立法實踐問題。在保險實務中,則關係到鉅額保險金是否賠償的問題。

二、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嗎

1、對於保險合同的形式,各國一般規定保險合同為非要式合同。在英美法系國家,雖然實踐中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記載在保險單上,但法律並沒有要求保險合同採取這一特定形式。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也不要求保險合同採取特定形式,而多從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出發,規定保險人應依其要求,提供有關保險合同的文件即保險單。因此可以認定在我國保險合同為非要式合同。

2、既為格式合同,有無定位為要式合同之必要?格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化合同條款,在法國稱為附合契約,德國法上則稱為一般交易條款。所謂格式化合同,一般而言有兩種特徵,即條款的內容由當事人一方所訂定,以便於與多數的相對人簽訂合同。且格式化合同之條款內容多以書面形式訂定。保險合同為典型的格式化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合同定義、保障內容及雙方應負之權利、義務,均由當事人之一方即保險人事先確定。投保人只能決定是否投保及為何標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變條款的內容。因此,其對何對象發生權利、義務創設、變更的效果,應依投保書之內容為準,而非以後所製作之保險單。

3、就保險合同之特質言,應以非要式合同定位為宜。保險合同保障的是因未來所發生的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風險,而造成之生命或財產的損失。因此,在雙方達成協議至發放保險單或暫保單間的時間,風險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須待取得保險相關憑證後,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對投保人而言,將會產生保險之空窗期,實非投保保險之本意。

以上的分析,我們是否可以很明白,保險合同被定為為非要式合同的實質性原因。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主要在於保險合同在實際實務中,可以由當事人自由決定,都不會影響其合同的成立即生效。雙方達成的協議應該不是按照約定的形式再去保障,那這樣就不是保險合同的實質意義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廊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