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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合同均為單務合同嗎?

一、無償合同均為單務合同嗎?

無償合同均為單務合同嗎?

無償合同並不全是單務合同,贈與合同雖為無償合同、單務合同,但它決非僅僅表現為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另一方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附義務贈與之雙方均存在合同約定義務。依據我國《民法典》之規定,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有義務交付贈與物;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各國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二、無償合同的損失賠償責任是什麼?

第一種情況,實際上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中致人損害的,原則上應當由受託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委託人於委託事務或者指示中有過失的,委託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下的賠償屬於違約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賠償責任,即:損害是由誰的過錯造成的,誰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過錯,就是指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

委託人的過錯就是委託他人辦理事務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包括委託人指示不當和對損害應當預見但因疏忽而沒能預見。

受託人的過錯就是違反了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應盡的義務,受託人越權而造成委託人損失是過錯的一種表現形式。受託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認為因委託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不同。受託人有報酬時,處理委託事務負有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無償處理委託事務的,負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説在無償委託的情況下,受託人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而在有償委託的情況下,受託人具有一般過失,就應當負賠償責任。

絕大多數的無償合同都是單務類型的合同,此時由於權利與義務並不是對等的,故此無償贈與的一方需要承擔的有也比較少,但是由於是無償合同,故此在合同之中,不能約定對方需要對自己承擔的任何義務,否則即使合同簽署後,並沒有獲得經濟效益,也並不會就屬於單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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