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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居間合同的方法

一、居間合同的性質

解除居間合同的方法

《房屋居間合同》是一份三方當事人、兩個法律關係的合同。從性質上判斷,其一為居間關係即三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但另一法律關係即買賣雙方之間是預約合同關係還是買賣合同關係呢?預約合同是相對於本約合同而言,內容主要是約定雙方當事人應談判締結主合同。對於預約合同的當事人而言,承擔的只是儘量促成主合同的成立,如果不能就主合同達成一致,可以不簽訂主合同且無需承擔責任。 一般的房屋居間合同屬於預約合同,即約定在一定的時間內簽訂本約合同即房屋買賣合同。

二、如何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

居間合同也是合同一種,解除方式同樣適用民法典規定,可以協商解除,如果不能協商解除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另,如果買賣雙方協商一致不再繼續履行房屋買賣,視為中介行為沒有完成,依據《房地經紀管理辦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不得收取佣金,但在現實中房產中介可適當收取服務費用,依據公平原則適當標準應當與服務相一致,如房屋中介方僅提供雙方面談一次,其工作量非常小,房屋中介扣押賣家房產證是違規行為。

第四百七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佣金。

第四百八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祕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税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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