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對方造成的損失應該賠償嗎,以訂立合同為名惡意磋商 普法法律網 合同訂立 2.55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應該賠償損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TAG標籤:合同訂立 賠償 為名 合同 訂立 合同事務 磋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