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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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延遲履行是什麼意思?

合同法延遲履行是什麼意思?

《合同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

合同在簽字生效後,那麼當事人雙方就需要按照約定認真履行。但要是因一方遲延履行致使另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此時就構成了合同的遲延履行。

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若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債權人可依規定,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債務人由於交付的標的物內在缺陷而給債權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履行遲延是實踐中較常見的債務違反的形態。履行遲延是以一定的時間來確定的,通常是以債的履行期屆至時債務人有無履行債務來判斷的。

在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的程序中,在現實交易中,簽訂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的,並且也是可以選擇要求支付違約金,還是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並且其他條款也是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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