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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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合同無效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一、合同無效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合同無效責任認定是需要通過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無效合同經主張或確認無效之後,在當事人之間會發生恢復原狀的義務。

我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被宣告無效後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麼

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

無效的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法採用恢復原狀的精神,要求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成立前的狀態,即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這是合同無效後產生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後果。返還財產是恢復原狀的基本方式,它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當事人對依據合同把交付給對方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的義務。

關於無效合同返還財產請求權的性質,中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並未規定它是物上請求權還是不當得利請求權,這是我國立法的一處明顯疏漏。法學界對此問題的認識也存在嚴重分歧,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返還財產屬於債權性質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給付行為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後果,接受財產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自有根據變為無根據,這種情況屬不當得利。基於不當得利返還原則,受益人應返還所獲得的一切不當利益。在考慮返還範圍時應根據善意和惡意來確定。返還義務人取得財產出於善意時,返還的範圍僅限於現存的財產,對非因其過錯而滅失的財產可以免責。另一種觀點認為返還財產就是返還原物,在性質上屬於基於物權所產生的物上請求權。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一方先前交付給另一方的財產並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僅為佔有權之移轉,已經接受財產的一方,應將財產返還給原所有人。

不論受讓人是否具有過錯,都負有返還義務,返還的範圍僅限於原物及其孽息,返還的目的是使原物恢復原狀。許多學者贊同後一種觀點。但是無效合同的返還財產從性質上看主要是物權性質的物上請求權,但是並不排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更易於解釋返還財產應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因為物上請求權無需考慮過錯,也不需要實際的損害發生,其權利也優先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能夠更好地保護無效合同當事人的正當利益。而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應當適當承認無效合同的財產返還屬於不當得利請求權,比如對於專利技術、信息資料等無形資產,一旦被對方知悉,在客觀上已不能完全返還,當事人除了請求反還其載體外,還可以就對方因為此專利技術、信息資料等無形資產而取得的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關於返還財產的形式,我國現行立法規定了如下幾種:

(1)單方返還。在合同當事人一方違法的情況下,應採取單方返還的辦法,即一方實施違法行為,應當將其從對方處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

(2)雙方返還。即合同當事人雙方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應當注意的是,雙方返還不是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制裁。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當將合同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有。這種制裁是對財產的依法收繳,而不是雙方返還。

在現實生活當中,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當代中國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如果合同是屬於法律當中所規定,不發生任何法律效益的,那麼就不能夠產生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也不需要遵循合同當中的內容。但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合同認定為無效,之後需要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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