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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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確認合同效力如何確定

審查合同效力主要看三個方面:

侵權糾紛確認合同效力如何確定

(一)主體方面影響效力的因素有:

1、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

2、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有限制的情形(如經營範圍上的特許經營、限制經營、禁止經營情形,其他的如保證人資格等);

3、代理權瑕疵;

4、無權處分;

(二)內容方面,

首先看有無無效情形,包括合同法52條(一般無效)、53條(不當免責條款“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40條(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若有則可判定合同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對部分無效情形研究是否可以通過修改消除其無效原因。

其次看有無可撤銷情形,也就是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三)形式方面:可能導致合同不生效力,具體查閲有無審批、登記以及公證等特殊要求。合同的生效是指業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合電,而其是否生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

對於無效合同法律後果的處理,《民典法》第五十八條已做了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於承包人的財產。

由於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產工具可移動性的東西承包人可自行帶走外,對處於生長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還有與發展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如灌溉用的水井,進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電路、方便承包人開發居住的房屋等均屬不能移運的附着物,應作價補償。如果一方有損失,則應根據引起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不能利用無效合同獲得被返還土地的同時,而無償獲得所有權屬於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類糾紛的提起首先要審查主體資格,此類訴訟的主體資格,提起訴訟的原告屬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被告為發包方,承包人作為第三人。對於如何從證據的角度確認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如果召開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大會或以户為代表參加大會,製作會議紀要,那麼,全體村民是否同意均簽名摁手印所統計出來的人數是最直接的、無可爭議的證據。

在進行這個案件的審核的時候,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也是很重要的,這個時候如果説合同不具備這個法律效力那麼這個案件就是不生效的,也就沒有這個侵權的説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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