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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是怎樣的

運輸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是怎樣的

一、對運輸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是怎樣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引起的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運輸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運輸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需準備哪些材料?

(1)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複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複印件。

四、運輸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五、運輸合同糾紛立案後可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六、運輸合同糾紛可申請延期舉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關於運輸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已經在上文進行了詳細解答,需要注意運輸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的不能直接起訴。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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