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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給補償金?

一、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給補償金?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給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佈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 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的終止,如果存在此情形,那麼勞動者是有權利讓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而對於補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所工作的年限還有工資的實際收入來進行確定最後的補償,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