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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確認之訴的被告是誰?

一、物權確認之訴的被告是誰?

物權確認之訴的被告是誰?

是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要求國家司法機關確認其物權的請求權。物權確認請求權的內容,是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所謂確認物權的歸屬,就是確認物權的權利主體,即確認對特定的物權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權利的權利人,如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至於請求確認物權的內容,則非屬物權確認請求權的內容,而屬於物權請求權的範疇。

二、物權確認之訴有哪些特點?

1.行使物權確認請求權是物權保護的前提。物權的確認置於物權的保護一章中,表明它是物權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通常物權請求權的行使都是以物權人享有物權為基礎的,也就是説,在物權人享有物權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該請求權。但在物權的歸屬發生爭議的時候,當事人不能直接行使物權請求權,而必須首先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也只有這樣的話,才能發揮確認產權、定分止爭的功能。

2.物權的確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物權歸屬的確認。一方面,它是對所有權的確認。它是保護所有權的前提,因為返還所有物、排除妨害等請求權有權的確認為前提。如果所有權的歸屬不清,則無法適用所有權的保護。另一方面,它是對他物權的確認。例如:土地使用權因登記錯誤發生爭議,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如抵押權設定以後,再拍賣爭議,即債權人對該項土地之上是否具有抵押權、誰享有抵押權發生了爭執自然應當包括在確權之內。他物權的設定雖有登記,但登記記載的內容也可能有誤,因此也有必要確認。在這一點上與房屋所有權的確認相同。二是對物的確認。所謂物權內容的確認,就是指當事人對物權的內容發生爭議以求人民法院對物權的內容加以確認。例如,登記機構將他人的房屋面積登記錯誤,或者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數額記載錯誤,權利人向登記機構提出更正遭到拒絕後,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其物權。

3.行使物權確認請求權必須向有關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在物權的歸屬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在登記機構要求辦理更正登記。更正登記雖然是對先前登記的糾正,但實際上也是對登記權利的重新確認,因此更正登記本身具有重新確認的功能。當事人除了可以要求更正登記之外,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確權之訴,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當發生產權爭議時,只有人民法院的確權才是最終解決爭議的途徑。

因此,之所以要向法院提出物權確認之訴,就是因為當一個物品或者是一個動產或者不動產,它的歸屬權和具體的內容發生了相關的爭議,那麼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法院來確認該物件是屬於誰的,也就是誰掌握着這該物件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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