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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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合同履行怎麼處理?

一、法律規定合同履行怎麼處理?

法律規定合同履行怎麼處理?

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如果發生糾紛的話是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糾紛解決途徑有協商、訴訟和仲裁。訴訟實行兩審終審,一審判決後15天內當事人都沒提出上訴判決才生效,如任一方提出上訴,則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生效裁判。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自願,合同各方自願將爭議仲裁解決並作出有效的約定,仲裁委員會才有權受理解決糾紛,仲裁的效率性和保密性相對高於訴訟。

經濟合同各方可以將爭議約定提交任一仲裁機構,但約定必須明確,比如合同各方欲將爭議在北京仲裁委員會解決,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北京仲裁委員會”,而約定“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就是不規範的,約定“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就是無效的約定。仲裁約定無效的情況下只能到法院,如原被告相距較遠,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無疑會增加原告的訴訟成本。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範是什麼?

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會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雙方可能會對合同進行變更;一方可能會違約;可能會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因此,必須積極地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本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遭受損失

(一)合同履行時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明資料。

1、在履行合同時最好有比較完整的書面往來文件,而且都必須有對方當事人的確認。供貨方在送貨時,應注意送貨單讓對方接貨人員簽收並加蓋公司收貨章,如果沒有加蓋收貨章,則每月應進行結算,並讓對方公司加蓋公章或財務章確認。否則,一旦因對方賴帳起訴到法院,由於只有送貨單,對方又否認送貨單上的收貨人是其公司員工,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則有可能敗訴。

2、開出發票時如果對方貨款未付清,應在發票上註明。在實踐中,經常是供貨方先開出發票給對方公司,讓對方做好帳後再去收款。但在把發票交付給對方公司時,往往未註明該發票的貨款還沒收到。這種情形下,如果對方公司以收到發票作為已付貨款的憑證,在供貨方舉不出相反證據證明對方公司未付貨款時,就可能會輸掉官司。

(二)依法運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權防範風險。遇到法定條件或者合作方違約可能損害到我方利益的情況時,可以依法採取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方法,保護本本企業的權益。

(三)積極化解糾紛,依法捍衞企業的合法權益。

在當代的社會,由於合同履行方面發生一些糾紛,當事人是可以提起相關的訴訟活動的,這是屬於解決糾紛的一種具體的方式,這種方式相對來説也是非常的重要的,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內容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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