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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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咋區分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

該咋區分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
律師解析:1、區分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主要通過以下四點:第一,締約過失責任一般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第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第三,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恢復到先前的狀態,具體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於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具體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第四,基於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造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2、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背依其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