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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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有什麼不同?

在合同訂立生效之後,有的情況下會導致合同終止,而有的情況下則是讓合同解除,但是他們的最終結果都是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消滅了。因此就有人分不清楚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下面本站小編就來詳細介紹一下他們之間的不同之處。

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有什麼不同?

一、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

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3、法律後果不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係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

合同終止引起以下法律後果:

1、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

3、原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三、終止合同協議書的責任承擔

1、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並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已簽署的《勞動合同》。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該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相應免除另一方在《勞動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並放棄追索的權利。一方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權利的要求。

2、《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勞動合同》項下約定的須由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與責任。除另一方同意給予一方總計人民幣元的款項之外,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錢款、費用。一方同意,該等錢款為另一方需要向一方支付的全部錢款,除此之外,另一方沒有對一方負有任何其他債務。

通過上文的對比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存在哪些不同點,包括適用範圍、條件以及產生的法律後果。至於合同終止之後會有哪些法律後果,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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