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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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協議與終止協議的區別有什麼?

我們在工作的時候,大部分都需要簽訂合同,同時,有簽訂合同,當然也有解除合同,解除協議,因為有某種原因,單方面不得不解除協議,那麼雙方關於協議的有效性進行維權,但是,雙方也會對解除協議與終止協議的區別是什麼而產生疑惑,接下來,讓本站在本文中為大家介紹解除協議與終止協議的區別都有什麼。

解除協議與終止協議的區別有什麼?

一、 解除協議與終止協議的區別有什麼? 

所謂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三、解除合同的條件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所以,在我們簽訂合同的同時,一定要了解其中的內容,與一些相似的語句進行區別,向我們本文中的解除協議與終止協議的區別,這兩種是不一樣,所以它們產生的作用和法律依據也是不一樣的,能夠正確區別法律上的一些相似,就可以避免一些錯誤的選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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