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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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分偷税與騙税行為?

一、怎麼區分偷税與騙税行為?

怎麼區分偷税與騙税行為?

騙税行為與偷税行為的區別在於:

(1)騙税行為人是把已繳到國庫的税款騙歸自己所有;偷税則是採取非法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税款還沒有繳到國庫。

(2)騙税所採取的是假報出口貨物數量、虛報出口貨物價格、偽造塗改報關單等手段;偷税所採取的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或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等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如何區分抗税罪和偷税罪

(1)主體要件不同。抗税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偷税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偷税罪則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

(3)犯罪標準不同。抗税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就可構成,而偷税罪必須是偷税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騙税和偷税都是屬於非法的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抗税罪和偷税罪的區別包括主體要件不同,客觀方面不同,犯罪標準不同,抗税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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