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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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拿出實施了偷税行為的主觀證據能證明他人收税了嗎?

一、僅拿出實施了偷税行為的主觀證據能證明他人收税了嗎?

僅拿出實施了偷税行為的主觀證據能證明他人收税了嗎?

1、僅收集到他人實施了偷税行為的主觀證據不可以證明他人收税了,主觀性證據是指以人為證據內容載體的證據。由於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往往缺少現場性和可勘察性,決定了口供、證人證言等主觀性證據在審查調查中的重要作用,但這往往容易導致“口供依賴”,忽略對客觀性證據的全面調取。

2、主觀性證據是以人為證據內容載體的,需要通過對人的審查調查來獲取其所掌握的證據信息,由於人的認知、陳述會隨着外部環境和內在動機的變化而發生改變,因此主觀性證據的特點表現為變動有餘而穩定不足,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先供後翻”“時供時翻”等情況,影響案件辦理,給案件質量埋下隱患。針對主觀性證據的這些特點,在審查運用證據過程中,審查調查人員應當注意,對收集到的每一件主觀性證據不僅要彼此之間能夠互相印證,而且應當儘可能針對該證據反映出的案件時間、地點、人物、情節、原因、結果、責任等要素收集、調取客觀性證據予以補強、證實或證否。

二、常見的偷税行為有哪些?

在實踐中行為人主要採取以下幾種常見的手段來實施偷税的行為: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券。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

3.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

4.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

任何公民、單位若屬於納税人,那麼就需要依法按期履行税額申報、繳納等的義務。公民發現他人偷税之後,可以舉報,税務機關等,在收到他人偷税漏税的舉報後,不能僅憑藉主觀方面的證據,就認定被舉報者偷税了、或者認定其沒有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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