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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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補交不判刑嗎

偷税漏税補交不判刑嗎

偷税漏税補交不判刑嗎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偷税漏税在五萬元以下,公安機關立案前足額實繳應納税款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納税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四)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五)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税人支付税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税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税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税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偷税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合理的處置,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出現一定的困難,所以在有關的問題處置上,需要結合具體的i情況進行分析,有關的部門在問題的解決上需要 充分的資料,所以有關的當事人需要積極的進行收集,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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