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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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税款是行政強制措施嗎?

一、補繳税款是行政強制措施嗎?

補繳税款是行政強制措施嗎?

補繳税款不是行政強制措施,對已繳納税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税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税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40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滯納金,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滯納金,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扣款、扣押、查封、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

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如因税款、滯納金而依法發生複議或訴訟的,納税人一般都已繳納或解繳税款、滯納金,除非屬擔保執行的情況。而在擔保情況下,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第40條第一款的規定,“自執”的開始時間亦為擔保人繳納税款規定期限後第二日。

二、税收徵繳的規定是什麼?

税務行政機關“自執”罰款須同時具備逾期不履行、不申請行政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三個條件。

提出行政複議的期限為六十日;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税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起訴,而起訴的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9條為三個月。

由此,税務行政機關“自執”罰款的開始時間應為納税人逾期繳納罰款的三個月後。

納税是每一個公民應當要盡到的義務,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作出的一種明確的要求,所以在存在着偷税漏税的情況的話,那麼肯定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要求對方補繳税款的。如果説偷税逃税的數額達到較大的程度,有可能會構成偷税漏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