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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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行政處罰,是對於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行政法律的規定,而進行的比較輕的處罰,行政處罰是相對於刑事處罰而言的,行政處罰的力度比較小,最嚴重的處罰就是行政拘留,還有包括其他的處罰方式,比如對行為人進行警告,罰款等。那麼關於地税局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地税局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地税局行政複議前置

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這是行政複議前置。

行政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前置的具體情形包括三種,如下: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此外還有:工傷保險案件(工傷保險條例53條: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社會保險費的處罰案件(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25條);價格處罰案件(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16條);審計決定案件(審計法實施條例46條);商標專利案件等。

地税局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行政複議前置,涉及到程序性的問題,當事人如果對於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對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複議的申請,而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