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有哪些限制?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有哪些限制?
律師解析:一、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限制如下:
1、就業上的限制。因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法官的職業、不能擔任檢察官、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定條件下不得擔任律師等;
2、行使政治權利的限制。對於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於自己的子女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受到限制。例如當兵,政治審核會受影響等。
二、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