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普法法律網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1.95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TAG標籤:刑事辯護 量刑 刑事處罰辯護 公共安全 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