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案輔警可以做出處罰嗎?
一、 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案輔警可以做出處罰嗎?
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案件中,輔警是不可以作出處罰的,因為沒有執法權,輔警不得從事以下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衞、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祕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以自己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二、輔警的工作職責
(一)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值守、接處警、維持大型公共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二)疏導交通,勸阻、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四)信息採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後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
輔警也是公安隊伍中的一員。在實際行動中,他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公安機關的形象,他們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當今社會治安中一支不可輕視的隊伍。他們在人格尊嚴方面和警察是同等的,他們的工作風險和警察是一樣的,但他們的工資待遇僅有地方警察的五分之一,這確是一個不夠公平的現象。同時,輔警是一個飽受爭議的職業。雖然輔警為維護我國的社會安全穩定作出了重要的貢獻。我國許多基層公安機關大多都招錄有大量輔警,但是在現實中暴露出的許多負面問題,助推了公眾對輔警的反感情緒。
對於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涉及到存在有關行政違法事實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有關處罰決定,但必須由具備執法權的民警來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