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行為可否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 普法法律網 行政複議律師解答 2.91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行政事實行為可訴性問題有一演變過程,根據《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人民法院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而對具體行政行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TAG標籤:行政 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 可否 事實 行政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