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行政訴訟法收到之日起怎樣計算

行政訴訟法收到之日起怎樣計算
律師解析:行政訴訟法》中所提到的收到之日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包括收到罰單、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決定的通知書的日期等。
也被稱為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開始計算的具體日期的“起算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