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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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醫療過失的標準是什麼

判斷醫療過失的標準是什麼
醫方在從事診療護理行為時,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明確規定的,為醫方應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是判斷醫療過失的依據。
審判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案情對照確定;後者包括説明義務、轉醫義務、問診義務等,説明義務是指醫方必須就患病狀況、治療方法、治療所伴隨的危險及治療過程中的療養方法、注意事項等對患者及其近親屬加以説明和指導的義務,目的在於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迴避已經預見到的不良結果,但在緊急狀態或作出説明將對疾病的治療產生不良影響,以及法律加以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醫方未履行相關説明義務不應認定為有過失。在所患疾病屬醫方專業領域外或病情發展超出醫方的治療能力情況下,醫方還應有作出轉診指示的説明義務,以及協助患者安全、及時轉送至有條件醫院的義務。在治療過程中,醫方應就患者的疾病症狀、過往病史、藥物過敏史及家族遺傳史進行充分、適當的詢問並加以甄別,但若病情危急,不採取措施將危及患者生命的情況下,也可省略問診步驟,這是問診義務履行中的例外。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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