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效力是如何認定的

第三人抵押擔保合同是指,抵押權是一個擔保物權,是為了保護債權在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可以主張抵押物來實現債權。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而第三人又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價格,第三人就獲得了該動產的物權,抵押權就不能在向該第三人主張的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效力是如何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