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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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上有構築物土地能抵押

地面上有構築物土地能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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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構築物補償標準


(一)徵收土地上的果樹、果苗的補償標準按附件2、3的相應標準執行

(二)徵遷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按附件4、5、6的相應標準執行。畜舍、禽舍等臨時簡易搭蓋物按建築面積70-100元/㎡予以補償,室外廁所、雜物間等附屬房按建築面積100-120元/㎡予以補償,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審批手續的土地,按200元/㎡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