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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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企業不能清償債務?

一、如何認定企業不能清償債務?

如何認定企業不能清償債務?

認定企業不能清償債務是需要嚴格的按照公司的全部資產以及經營狀況來進行確定的,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客觀狀態。僅以債務人的資產作為考察的依據,而不考慮其信用、技術和勞力等因素,因此,資不抵債並不必然導致清償不能。只有當債務人資不抵債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才能構成破產的原因。

由清算組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的方式來解決債務清償問題。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全部債權人與清算中公司就債權清償達成的和解,屬於債權人處分民事權利的行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應該認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顧當事人自治而強行轉向破產清算,只會徒增債務清償的時間成本和費用支出,對於債權人的利益尤為有害;再次,和解協議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不存在資不抵債需要進行破產清算的問題。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經資不抵債的公司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應作為免除向破產清算轉換的例外。

二、資不抵債與清償不能有什麼區別?

支付不能是指企業法人欠缺清償能力,即對於已到清償期限,而且已受清償請求之債務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處於全面地、長期地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

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客觀狀態。它僅以債務人的資產作為考察的依據,而不考慮其信用、技術和勞力等因素,因此,資不抵債並不必然導致清償不能。只有當債務人資不抵債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才能構成破產的原因。不過,作為例外,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時,清算組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由此可見,資不抵債是公司在特定情況下破產的原因。

支付不能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外部性出發,而資不抵債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內部性出發。前者重在形式,後者重在實質。兩者有機地構成了公司法、破產法中的一對概念。當一個公司逐漸步入將觸及到眾多利益的破產境地時,這一對概念無疑構成了兩個嚴密的監控時點。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發生資不抵債的情況,那麼公司可能會面臨着破產,一般情況下,破產是需要由公司提出申請,然後經過法定的程序才能夠完成的,但是必須首先認定存在不能清償全部的債或這種資不抵債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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