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當前位置 /首頁/債權債務/債務債權/列表

我國債務轉讓什麼意思?

一、我國債務轉讓是什麼意思?

我國債務轉讓什麼意思?

債務轉讓,是指合同債務人通過協商,將合同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承擔的行為。債務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務轉讓,使得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和償債能力發生了變化,其會對債權人權益的實現帶來影響,因此《民法典》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轉讓,使得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和償債能力發生了變化,其會對債權人權益的實現帶來影響,因此《民法典》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轉讓必須是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

二、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讓怎麼辦?

不得發生債務轉讓,債務轉讓行為無效。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該條規定與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一樣,都明確規定了由債務人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時,債權人同意是債務轉移生效的要件。債務轉移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則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債務轉移協議無效。無論是全部轉移還是部分轉移,對債權人均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且有權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進行債務轉讓的時候,債務人要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協議。與此同時,債務人轉讓債務給第三人,因為涉及到債務清償的問題,這會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影響,因此法律中明確規定,必須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否則的話債務轉讓行為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在與他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要尤其注意保留欠條等證據,同時還應當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免在產生債權債務糾紛的時候,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TAG標籤:債務 轉讓 我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