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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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擴股前的債權債務

增資擴股前的債權債務

增資擴股前的債權債務

一般情況下由公司承擔債務,新舊股東均不向公司債權人承擔債務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和股東是兩個法律主體,均各自承擔法律責任,履行法律義務。在股權轉讓行為中,原股東是轉讓方,新股東是受讓方,而公司則是標的企業,被轉讓的股權為標的物,是完全不同的主體。同樣,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公司依舊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新、舊股東則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

股權轉讓後,何種情況下新股東應對原股東存在《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情形對公司債權人。

新、舊股東則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

承擔責任第一種情況: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新舊轉股協議損害第三人或標的公司利益約定的效力當然不能及於第三人或標的公司,如約定原股東對債權人責任轉讓給新股東。但股權出讓方與股權轉讓方內部的債務承擔約定有效。基於此,會出現新股東基於自願而形成與原股東共同向第三人或標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承擔責任第二種情況:受讓人的過錯。

就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應當知道受讓的股權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轉讓的,應推定該受讓人明知其可能會因受讓瑕疵股權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其願意承受。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新股東不應承擔責任。

一般來説增資前我們應該要求會計部門進行審核,這樣能夠幫助我們留下自身的有力證據,還有就是注意協議中的內容,如果出現不合理地方一定要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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