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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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債權關係中擔保人扣工資多少年

一、債務債權關係中擔保人扣工資多少年?

債務債權關係中擔保人扣工資多少年

擔保人扣工資多少年的這個問題根本就沒有準確的答案,而且金融機構一般也沒有權利去直接構成擔保人的工資。如果擔保人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金融機構需要通過合法的渠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擔保人有其他償還債務的方式,也就不會苛扣擔保人的工資。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什麼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

三、擔保人的分類

擔保人的分類主要依據擔保的方式,而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户。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這種扣擔保人工資的情況,只能是原債務人沒有如期償還債務,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作為債權人而言,哪怕就是國家行政單位及其他的任何金融機構,誰都沒有權利無緣無故的去扣除公民個人的工資。如果擔保人有其他的方法償還債務,也不涉及到扣除工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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