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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注的好處目的是什麼

一、商標搶注的好處目的是什麼

商標搶注的好處目的是什麼

對於採取使用在先做為取得商標原則的對商標進行搶注一般出於以下幾種目的:一種是搶注投機型,這種類型的搶注者一般只想同原來的商標使用者交易,以獲得經濟上的利益;第二種是惡意搶注國家,如果企業的產品在搶注國最先使用,則搶注者的行主同樣可以認定為違法。

這樣的搶注者一般是原商標使用者的產品將要進入的市場中的競爭者,比如西門子公司搶注海信的商標就屬於這種類型,其一般的目的在於阻止企業的產品進入搶注國的市場,或者通過搶注減緩商標使用者的產品進入搶注國市場的速度,或以此方式壓縮原商標使用者在搶注國的市場空間。這種類型的搶注對被搶注者的影響是最大的,因為這樣的搶注本來就是想通過搶注商標的形式來製造一種貿易壁壘,因此處理起來也是最麻煩的;還有一種搶注行為是出於自我的保護,比如説甲國產品在乙國的代理商,發現自己所代理的產品的商標在乙國沒有註冊,多次和產品商標在甲國的所有者協商,但對方都不於註冊,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對產品的商標進行了註冊(該種註冊應是出於善意,否則屬於違法的行為);或者是甲國公司收購了乙國公司後,發現乙國公司的商標在甲國沒有註冊,為了防止投機者的搶注,甲國公司搶先對該商標進行註冊。這兩種都是屬於善意的搶注,對原來的商標使用者而言,危害並不大,處理起來也會簡單得多。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即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也屬於搶注。進而可以認為,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上市公司的簡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也都應該被視為商標搶注”。但由於搶注的對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也就出現了差異:前者是商標“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之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商標權的發生原則;後者則主要是關於“在先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及“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同時也觸及了商標權的發生原則。

(一)“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的衝突

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是商標確權的兩項程序性原則,其實質性基礎分別為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

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係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於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採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於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使用原則。註冊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註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商標權保護範圍的侷限

商標權是一種與經營主體密切相關的財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商標權可以通過使用、許可、轉讓等形式為其所有人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商標權又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一般有形財產權相比,商標權所藴涵的財產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因為商標的財產價值主要不是指創立、使用和維持一個商標所支出的成本,而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收益能力。商標的收益能力取決於商標所標示的產品各項指標的市場領先度、商標收益的穩定性、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基本態勢、商標延伸的可能性、商標向國際化市場發展的潛在能力、商標的持續性投資、法律保護的力度等眾多因素。這些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哪怕僅僅是一個強有力的新競爭對手的加入,也能立即打破市場上原有的力量平衡,使商標的收益能力受到影響。

綜上所述,商標搶注雖然有一點好處,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搶注的行為並不受到支持,而且有可能海湖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註冊的商標被認定為搶注,那麼不管是搶注什麼類別的商標,最後的結局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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