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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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行政責任有什麼?

著作權侵權行政責任有什麼?

一、著作權侵權行政責任有什麼?

(1)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提出的先誡和譴責,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

(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不能繼續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營利,但沒有觸及侵權人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獲得的收益。

(3)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的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前一種處罰形式的補充,二者結合起來可使侵權人一無所有。

(4)沒收侵權複製品。為防止侵權人將是否製作出來的侵權複製品發行,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複製品。

(5)沒收侵權複製品的製作設備。對那些本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為從根本上消除其繼續製作侵權複製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沒收其製作侵權複製品的設備。

(6)罰款。

二、軟件著作權存在哪些限制?

對於著作權人的權利,著作權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權人的局部利益與社會的整體利益。對軟件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

1、時間限制:軟件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軟件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保護期為25年,截止於軟件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機關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因繼承或單位分立、合併等法律行為使著作權人主體發生合法變更時,不改變相應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因依法簽訂使用權或使用權許可合同而轉讓有關權利時,轉讓活動的發生不改變有關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當擁有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終止或擁有軟件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時,除開發者身份權外,有關軟件的其他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2、在保護期內,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複製,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

3、軟件著作權人不得損害公眾利益,違反其他法律

4、軟件複製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經該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內,製作備份複製品,進行必要的修改等。

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責任的形式是行政處罰,對於軟件著作權來説有時間的限制,軟件著作權的有效期是25年,但軟件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在軟件著作權保護期內,進行非商業性活動,少量複製作品,不用支付報酬,不用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