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輕傷一級和二級的量刑區別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輕傷一級和二級的量刑區別是什麼?
故意傷害輕傷一級和二級的量刑區別是,輕傷一級的量刑比輕傷二級重,但最重的量刑標準一般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輕傷一級緩刑適用條件有哪些?
故意傷害輕傷一級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故意傷害輕傷一級在取保候審期間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打擊報復、恐嚇滋擾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舉報人、控告人等的;
(五)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繫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只要造成受害人輕傷,不管是輕傷一級還是輕傷二級,都涉嫌故意傷害罪。不過,對犯罪嫌疑人量刑時法院還要綜合考慮其他的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已經主動履行了民事賠償責任,犯罪嫌疑人是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這些情節的,應該適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