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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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傷一級和二級的量刑區別是什麼

故意傷害輕傷一級和二級的量刑區別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輕傷一級和二級的量刑區別是什麼?

故意傷害輕傷一級和二級的量刑區別是,輕傷一級的量刑比輕傷二級重,但最重的量刑標準一般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輕傷一級緩刑適用條件有哪些?

故意傷害輕傷一級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故意傷害輕傷一級在取保候審期間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打擊報復、恐嚇滋擾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舉報人、控告人等的;

(五)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繫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只要造成受害人輕傷,不管是輕傷一級還是輕傷二級,都涉嫌故意傷害罪。不過,對犯罪嫌疑人量刑時法院還要綜合考慮其他的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已經主動履行了民事賠償責任,犯罪嫌疑人是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這些情節的,應該適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