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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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是什麼

一、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是什麼?

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是什麼

訴訟標的所在地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舉例説明: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所謂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二、標的額怎麼計算?

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起訴至法院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額作為訴訟標的額,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數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額。

三、訴訟標的額與合同金額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金額是指報告期內,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預售商品房屋總交易總金額。也指我國對外承包勞務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對外設計諮詢業務與外商簽約的合同所定金額,其口徑同於合同數。

涉案標的額一般是指訴訟請求的財物和價值數額。

四、涉案金額與訴訟標的額的關係是什麼?

涉案金額是指和案件有直接或者間接關係的金錢的數量;一般用在法律文書中,指在實際案件中產生的財物的價值數額。

涉案標的額一般是指訴訟請求的財物和價值數額。

兩者很難説有什麼特定的關係,因為涉案金額有可能等於標的額也有可能小於標的額。

五、合同訴訟地址必須在甲方所在地嗎?

不是。

一是按合同約定地或方式來確定合同糾紛的訴訟或仲裁的管轄地;

二是沒有約定的,一般是被告就原告原則,也可以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為訴訟地。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綜上所述,對於這個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的話多數都是在這個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來的,由於法院是根據訴訟標的來確定原告在提出訴狀請求時需要支付的律師費的,故此任何人若是想要讓法院受理民事糾紛案件,除了需要確定訴訟標的所在地之外,還需要確定訴訟標的額,繼而才可以保障書寫的民事訴狀會法院受理,若是不確定訴訟標的,也可以在書寫的訴狀之中明確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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