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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是否構成累犯?

撤銷緩刑是否構成累犯?

一、撤銷緩刑是否構成累犯?

不構成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上述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緩刑的撤銷程序是怎樣的?

緩刑撤銷程序因緩刑被撤銷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

1、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而應當撤銷緩刑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緩刑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宣告的緩刑撤銷後,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2、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而應當依法撤銷緩刑的,原作出緩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期,或者因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查出有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漏罪未作判決而收監執行數罪併罰的,原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之內。

一般犯罪情節較輕,量刑在三年以下的犯罪人會被判處緩刑,但是犯罪人在執行緩刑期間,如果再次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的就會構成累犯,對於累犯會從重處罰,要是犯罪人只是違反了緩刑期間應該遵守的規定被撤銷了緩刑,不存在再次被判刑的行為,犯罪人是不構成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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