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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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請強制執行如何啟動

重新申請強制執行如何啟動

一、重新申請強制執行如何啟動?

1、條件: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程序的前提條件有兩點,一是之前的強制執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二是當事人要向法院提供可供執行的線索,且需經法院核實。

2、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二、執行和解協議撤銷後,誰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1、申請執行人是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的,判決書生效後,原審判程序已經終結,雙方當事人不能再進行庭內和解,但仍可以自行庭外和解並達成和解協議。

2、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後,又另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按雙方的和解協議履行,不再執行原判決。但如果被告方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的,原告方仍可以要求被告方按原判決履行,並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3、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程序為: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所規定的義務,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經催告三日後,可以依自身強制執行權或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進行強制執行。

三、強制執行的內容是什麼?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2、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3、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

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具體流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強制執行的申請和強制執行的恢復,都是需要當事人提出書面的申請書的。以上就是關於重新申請強制執行如何啟動的相關介紹。本文內容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提交諮詢,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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