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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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情況有什麼?

一、法院受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情況有什麼?

法院受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情況有什麼?

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1、一方存在重婚情形的;

2、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即男方未滿二十二週歲的,女方未滿二十週歲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無效婚姻的財產該如何處理?

無效婚姻是自始至終都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無效婚姻在宣告婚姻無效前,其存續期間的財產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一般情況下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財產共有雙方根據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該財產。但是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在無效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財產中存在重婚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則這筆財產不屬於無效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共有財產,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當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事實婚姻關係解除時財產分割的糾紛,但是對於無效婚姻同樣具有效力。

重婚,近親屬結婚都會被宣告婚姻無效,婚姻被認定為無效之後,雙方不存在婚姻關係,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為是共同財產,不需要進行分割。由於重婚而導致的婚姻無效,在無效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財產屬於婚內共同財產,需要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