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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個人信息權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信息權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典》個人信息權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信息決定權

信息決定權,簡稱決定權,是指本人得以直接控制與支配其個人信息,並決定其個人信息是否被收集、處理與利用以及以何種方式、目的、範圍收集、處理與利用的權利。決定權集中反映了個人信息權的人格權屬性——絕對性與支配性,在各項權利內容中居於核心地位。

第二,信息保密

信息保密權,簡稱保密權,是指本人得以請求信息處理主體保持信息隱祕性的權利。

第三,信息查詢權,簡稱查詢權

是指本人得以查詢其個人信息及其有關的處理的情況,並要求答覆的權利。對信息的控制與支配,必須首先了解哪些個人信息被收集、處理與利用的情況,特別是在此過程中信息是否被保持完整、正確與適時。信息查詢權是重要的當事人權利,除非因公益或保密之需要,任何機關不得任意剝奪。

第四,信息更正權

信息更正權,簡稱更正權,是指本人得以請求信息處理主體對不正確、不全面、不時新的個人信息進行更正與補充的權利。更正權具體包括:個人信息錯誤更正權,即對於錯誤的個人信息本人有更正的權利。個人信息補充權,即對於遺漏或新發生的個人信息,本人有補充的權利。個人信息更新權是本人要求對於過時的個人信息及時更新的權利。

第五,信息封鎖權

信息封鎖權,簡稱封鎖權,是指在法定或約定事由出現時,本人得以請求信息處理主體以一定方式暫時停止信息處理的權利。本人有權請求信息處理主體以暫時停止信息的處理與利用的權利。該項請求權是依照公平信息使用原則建構的。根據該原則,在沒有通知當事人並獲得其書面同意之前,信息處理主體不可以將個人為某種特定目的所提供的資料用在另一個目的上。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謂封鎖,就是以限制繼續處理和使用個人資料為目的而對個人資料加註特定“符號”。

第六,信息刪除權

信息刪除權,簡稱刪除權,是指在法定或約定的事由出現時,本人得以請求信息處理主體刪除其個人信息的權利。

第七,信息報酬請求權

信息報酬請求權,簡稱報酬請求權,是指本人因其個人信息被商業性利用而得以向信息處理主體請求支付對價的權利。報酬請求權來源於 “信息有價”的社會觀念。特定的信息處理主體必須在對信息控制、處理與利用前後向本人提供一定的報酬。

事實上,很多公民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都並不足夠重視,所以,儘管國家有關單位肯定不會輕易的向外泄露關於公民的個人信息,但是有些非常重要的信息,卻很有可能是通過自己而泄露出去的。我們對於個人的信息是有控制和支配權的,但民法總則當中規定的很多關於民眾自身的基本權利,卻難以見的民眾會用法律制度來保護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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