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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轄權異議屬於一審嗎?

一、提出管轄權異議屬於一審嗎?

提出管轄權異議屬於一審嗎?

提出管轄權異議只屬於一審的,在二審、重審、再審當事人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只能選擇和應訴的法院,不能選擇上訴法院、重審法院、再審法院雖然第二審程序中也有一個提交答辯狀期間的問題,但從立法本意看,當事人在第二程序,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一審沒有提出,就放棄了這種權利,已進入實體審理。一審實體都審理完畢,在第二審程序中又提出管轄權異議,豈不是沒完沒了,拖延審判時間,造成更大浪費。

二、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於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幾個條件。

1、當事人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為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綜合上面所説的,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是必須要由案件的當事人提出來,而且在提出時只能在一審開庭之前就要申請,如果過了此時間就代表着自己已經放棄了提出來的權利,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要懂得自己來進行保護,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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