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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賠償金拿不到怎麼辦?

民事訴訟賠償金拿不到怎麼辦?

民事訴訟賠償金拿不到怎麼辦?

如果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

民事賠償簡介

民事賠償是指上市公司投資者的財產權受到不法行為的侵害後,依法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當投資者要求賠償的請求以訴訟形式訴至人民法院時,則這種訴訟構成了證券市場特有的民事訴訟賠償機制。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的特點及其必要性證券市場的民事訴訟賠償機制有其不同於一般民事訴訟的特點:第一,從賠償金額巨大。有權利就必然有救濟。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既要建立一種民事賠償的救濟措施,又要建立對不法行為人的懲戒措施。前者通常表現為民事訴訟賠償制度,後者則表現為行政處罰和刑事。

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任何一起案件如果是雙方都協商不下的話,都是可以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來要回自己的損失,而且如果對方還是拒絕賠償還,那麼就可以申請法律強制執行,所以,對於任何的事情,都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可以讓受害者儘快的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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