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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有哪些費用?

一、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

打官司有哪些費用?

訴訟費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收取,一般由原告預交,待判決出來由敗訴方承擔或分擔。

1、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含一審、二審、部分再審案件);

(2)申請費(含申請財產保全、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請破產等);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2、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a、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b.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c.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d.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e.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f.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g.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h.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i.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j.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a.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b.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c.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a.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b.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6)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3、申請費的交納標準(略)

二、刑事案件(含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不用支付訴訟費。

三、律師費

如果不聘請律師代理案件的話,不發現些費用,如果聘請律師代理,律師費按《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收取,具體的收費標準如下:

(一)按計件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

1.刑事:

(1)偵查階段:2000-6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6000-16000元/件

(3)審判階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訴、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標準執行

刑事案件因時間或地域跨度極大、屬集團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複雜的,可以在不高於規定標準1.5倍之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2.不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3000-2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收費標準:

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

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

5萬-10萬(含10萬元):8%

10萬-50萬(含50萬元):5%

50萬-100萬(含100萬元):4%

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

500萬-1000萬(含1000萬元):2%

1000萬-5000萬(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0.5%。

具體的律師費收費方式、金額由與律師協商,以雙方協商的標準收取。

當事人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涉及到的費用主要分為訴訟費與律師費,而在刑事案件當中通常是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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