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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內容是商品房買賣的要約邀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買家可以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賣方明示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三)先賣後抵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四)一房二賣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五)隱瞞無證售房事實的。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六)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七)隱瞞房屋已出賣或為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八)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九)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十)面積誤差比超過規定。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漢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賣方支付購房款產生的利息。

(十一)過分遲延交付房屋的。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買方在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十二)過分遲延產權過户。法律法規規定了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在這個期限屆滿後超過,由於賣方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購房合同。

總的來説,開發商在賣房的時候,前期的宣傳資料和銷售廣告都要跟實際情況相吻合,因為按照法律規定,開發商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可以構成要約,如果將來籤合同的時候跟開發商的宣傳資料不一樣,買家是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