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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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什麼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我國什麼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我國什麼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以下四種情況不能取保候審:

1、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於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以下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①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②犯罪後逃逸的;

③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④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⑤外地戶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以下情況申請取保候審才會被批准:

①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②逮捕後,超過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法定羈押期限是:偵查期間2個月,經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共5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半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共5個月。一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二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共3個月)

③所涉嫌的罪行輕微,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罰金,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④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具體是指:犯罪後主動自首;認罪悔罪;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取保後沒有毀滅證據的可能;同案犯已經全部落網,取保後沒有串供的可能;已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取保後沒有報復的可能。

以下情況不需要申請,就可以取保候審:

①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檢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民事糾紛的案件多於刑事糾紛的案件,但是我們仍然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瞭解相關的刑事法律的規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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