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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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必須具備的三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未遂必須具備的三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犯罪未遂必須具備的三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誌。

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各種具體犯罪行為中的某種犯罪行為。這種行為不是簡單的客觀行為,而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觀心理狀態支配下實施的刑法所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犯罪行為的千差萬別,如何正確認定“著手”對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般說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刑法分則有關條文規定的客觀要件進行具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被告行為必須實際接觸或接近犯罪物件。

2、被告行為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

3、實行的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

4、實行的行為必須是在行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進行的,並且能夠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於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後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頓下來。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個重要特徵,它是區別於犯罪中止的根本標誌。犯罪活動著手實施以後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因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何確定行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於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還是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區分,尤其是在外界環境正好與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況下,更是難以區分。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對於正確懲罰罪犯,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放棄自己的犯罪行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正確判斷是否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是出於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從二個方面來考慮:

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觀原因)包括被害人的發現、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觀原因,

其二,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包括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對犯罪的工具、實施的方法或者犯罪的物件發生的認識上的錯誤;對作案現場情況的認識障礙,以上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型別有哪些?

(一)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於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物件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對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應該嚴格區分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未遂還是既遂,畢竟這對之後的處罰會有很大的影響。而要是可以認定屬於中止犯或者預備犯的話,可以說對行為人是更有利的。在這個過程中如果不清楚該如何來認定,不妨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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