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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人對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不承擔退賠責任

何為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人對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不承擔退賠責任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行為。

現實中最常見的情形,如向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並許諾還本付息。

近幾年,隨著大量非法集資企業及平臺的“暴雷”,許多非法集資企業的負責人、高管及員工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幾乎所有的案件都面臨一個問題,因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誰承擔?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

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集資參與人即俗稱的投資人。

該條第一款規定了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那麼清退的集資資金範圍有哪些?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

(一)非法集資資金餘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

(五)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

(六)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概括而言,清退的集資資金範圍包括集資資金餘額,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如建房、購房等)及其收益,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

那麼,對於非法集資的資金再投資到股市、期貨市場等遭受的虧損,投資到房地產市場遭受的虧損,再放貸給企業或個人而對方無法償還所遭受的損失等等,並不在清退的集資資金範圍內,對於這些損失應由誰承擔?

對此,《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非常明確地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