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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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是12個月的期限嗎?

監視居住是12個月的期限嗎?

一、監視居住是12個月的期限嗎?

並不是,監視居住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二、監視居住需要法律文書嗎?

需要,公安機構出具的文書需要蓋公章。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構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部門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部門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部門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監視居住的期限滿了怎麼辦?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但是監視居住期限屆滿並不意味著案件已經完結。

1、監視居住,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時間為最長六個月,到期後必須解除或者變更為其它的強制措施,只有撤銷案件,或者經司法機關判決、不起訴才等於結案,才能沒事了。

2、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公安機關解除了強制措施,案件沒有結果,不是沒事了更不是結案了是要繼續偵查,不得中繼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

3、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

4、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容位。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內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不是十二個月的期限,在監視居住的檔案中需要公安機構蓋章,監視居住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是由公安機構執行的,監視居住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一般來說,監視居住不能超過六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者應當遵循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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