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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怎麼處罰

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怎麼處罰

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屬於刑法修正案四中新增的罪名,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當中已經歸入了強迫勞動罪。但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我們還是有必要了解一下關於此罪的相關規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一)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概念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物件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2、犯罪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4、犯罪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行文自此,相信大家對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已經有所瞭解吧。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都是可以成為童工的,但此時僱傭童工勞動的並不一定就會涉及到到刑事犯罪,必須是違反相關規定,安排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同時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這樣才有可能構成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