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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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的時間和審理時間是多久?

刑事案件開庭的時間和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到法院後多久能開庭期限是多少

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為二十天,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普通程式的審理期為兩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法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具體時間要根據案件複雜程度而定,接到起訴書副本後10天就開庭了。

三、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四、審查起訴期限

1、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五、審判期限

1、普通程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根據不同的流程,不同的性質,所需要的時間也不一樣。而對於違反刑法形成犯罪的人,都應受到應有的刑罰處罰,而且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則制度,也是為了約束人們在日常中能夠遵紀守法。如果需要了解更多關於刑法的內容,大家可以諮詢我們本站。